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統計違法行為有以下幾類。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以及其他故意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二)脅迫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三)遲報統計數據的;(四)拒報統計數據的;⑤錯報或漏報統計數據,且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的;⑥幹擾或者阻礙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七)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八)銷毀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記錄;⑨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原始記錄、統計臺帳;⑩未經批準進行統計調查,制作統計報表;11未經批準或者核準發布統計數據的;12未依法辦理統計登記;13違反統計人員持證上崗規定;14違反統計法等相關保密規定的行為。統計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統計法律責任的形式有:(1)刑事責任。《統計法》第二十六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四條均規定,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行政處罰。《統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可以處以警告、通報、罰款、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3)行政處分。《統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領導和人員,可以由統計機構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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