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無資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在民事訴訟法中,原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8條裁定駁回起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法院很自然地類推適用關於原告資格取消的規定,習慣性地以壹紙裁定書駁回原告起訴。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