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者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深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拒不改正的,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深造。
誰可以免服兵役
《兵役法》第三條規定了免服兵役的人,即中國人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