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務費:每月750元人民幣,由公司根據勞務人員實際外派月份在出國前壹次性收取。勞動者外派期屆滿後延長外派期的,延長期服務費應當在上壹期屆滿前30日內支付給公司。
2.外派勞務人員長期出國前壹次性支付服務費有困難的,可以與公司簽訂協議,分期支付服務費。外派期限超過兩年的,應壹次性支付不少於24個月的服務費。外派期間未按規定支付服務費的,公司將視勞動者違反服務合同,30天後註銷其公務護照。
3.因被派遣勞動者責任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公司將按比例減少或退還收取的服務費。
4.履約保證金:勞務人員在獲得出國簽證前必須壹次性向公司交納1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並在外派期滿後按期返回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時壹次性返還履約保證金本息。
5.外派勞務人員在外派期間應自覺按上述標準繳費,外派期滿後按時回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6.外派勞務人員不履行勞動合同或滯留,或因違反勞動合同而終止合同的,無權要求減少或退還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
7.本規定自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公司派遣的各類勞務人員。
不知道妳說的出國服務費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