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浪作案,是指行為人在壹段時間內異地作案。凡構成犯罪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為在逃罪犯:
1,跨市縣轄區連續作案;
2.在居住地作案後,逃往其他省市縣繼續作案。
(2)合夥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實施犯罪是違法的。用於法律中特指故意的那種。所以是“二人以上* * *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3)累犯,是指在以前已經犯罪的情況下,再次實施犯罪的行為。
(1)“數罪”和“團夥犯罪”的適用是不同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條的解釋,“多次犯罪”是指犯罪三次以上。但在辦案實踐中,很多二次犯罪或壹次犯罪的人也以“多次犯罪”作為延長羈押的理由,這顯然是不妥當的。關於“合夥犯罪”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條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在逃犯罪”的適用趨於泛化,居住地對延長羈押期限影響較大。《刑事訴訟法》是刑法良好實施的輔助性法律。刑事案件是復雜的案件。在解決刑事案件時,要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訓練標準和對累犯的處罰規定,以保證說話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 *同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