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對來自低風險地區的人員采取強制遣返、隔離等限制性措施。
3.不得隨意延長中高風險區域的管控時間。
4.不得擅自擴大采取隔離控制措施的風險人員範圍。
5.不得隨意延長風險人員的隔離和健康監護時間。
6.不得隨意以疫情防控為由,拒絕為病情危重、需要定期診治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7.不允許對符合條件的離校返鄉大學生采取隔離等措施。
8 .不準隨意設置防疫檢查站,限制合格旅客和貨車通行。
9.不允許隨意關閉低風險區域的場所,保證正常生產生活。
要堅持“外防投入、內防反彈”的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的總方針,科學準確落實國家統壹的疫情防控政策,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九個嚴禁”要求。積極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重點加強對在疫區工作生活、近期在疫區活動並有疑似肺炎癥狀的疫區人員及其家屬的觀察,配合做好提醒、報告和隔離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應當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公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