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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對關聯方的定義

法律分析:《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分為兩種,壹種是關聯自然人,壹種是關聯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不足5%,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包括但不限於向商業銀行派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商業銀行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銀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相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商業銀行的相關自然人包括: (壹)商業銀行內部人員;(二)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三)商業銀行內部人員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四)商業銀行附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員。本項所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其內部人與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 *共同控制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內部人員包括商業銀行董事、總行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權決定或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讓的人員。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或者表決權,應當與自然人股東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或者表決權合並計算。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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