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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評《烈日》

影片中展示的證據用於證明鄧超等人強奸殺人,主要包括:

1,鄧超的精液,雖然沒說,但推斷應該是有的;

2.拇指指紋,但是鄧超用煙頭燙了拇指。能否通過技術手段還原,還是未知數;

3.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4.人證,證明案發當天有三人出現在案發現場(這只能算是旁證)。

其他的物證,兇器,腳印之類的,都被他們按照片子掩蓋了,所以他們沒有。

那麽可以作為關鍵證據的就只有第壹項和第三項了。據此,能否以強奸殺人罪定罪,判處死刑,是個問號。而且,既然證據鏈主要指向鄧超,那麽有什麽證據證明郭濤有罪呢?除了言詞證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而且結合鄧超、郭濤多次見義勇為的行為,當然可以構成刑法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即使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存在謀殺(五條人命),不被判死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當然,由於電影劇情的設定,這些部分是可以理解的。畢竟不是法制教育片。

另壹個大問題是高虎扮演了壹個精神病患者的角色。因為影片沒有表現出司法鑒定的結論是什麽,不知道他能不能逃脫司法責任。原因是高虎現在有精神病,或者說他多年前犯罪時就有精神病。如果只是前者,他是逃脫不了司法制裁的,因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是由作案時的精神狀態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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