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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規定的派出所所長職責

領導和組織整個研究所的業務、行政和政治工作以及社會關系。

正確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執行上級的決議和指示。

依照法律和上級公安機關的規定,組織民警正確履行派出所職責。

主持會議,根據上級的決議和指示,制定派出所的工作計劃、布局和檢查。

總結工作,研究和反映敵情和社會治安情況。

組織全警深入轄區調查研究,及時解決轄區各類治安問題。

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保障體系。

定期向該地區的人民匯報。

組織民警學習法律、治安管理法規、政策和治安業務知識。

維護團結,做好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揚民主,關心民警的生活。

組織警力協助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派出所分兩類,壹類是地方公安機關的派出所,警察是公務員,壹類是公安邊防部隊(即武警邊防部隊)的邊防派出所,警察是現役軍人。

各地派出所級別有高有低。壹般鄉鎮派出所只有副科級。局長最低警銜為二級警司,最高警銜根據警齡等其他因素授予,最高為壹級警督。

級別最高的派出所是正處級(比如天安門派出所,相當於壹個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的最低警銜是二級警督。正常情況下是壹級警督或者三級警督。擔任其他更高職務的,可以授予二級警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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