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商對標簽和說明書中的內容負責。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食品廣告不得與藥品相混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作用,不得宣傳某些成分的功效,以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第十三條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通過宣傳某些成分的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
(三)《食品標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不得標明下列內容: (壹)具有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4)工商總局《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消費欺詐。(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