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家認為法律意見書不是法律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客觀事實的依據。刑事案件有八種法律類型,分別是:1,書證;2.物證;2.證人證詞;4.受害人的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法定證據分類的標準主要是證據記錄的形式。內容相同的證據,以書面形式表達的為書證,以視頻形式表達的為視聽資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既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證據的種類,那麽不屬於任何壹類證據的材料都不應該被視為證據,但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似乎更為復雜。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過程”為例,其不屬於書證(書證壹般在案發前形成,抓獲證明是偵查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後形成的記錄),是否屬於偵查人員提供的書面證人證言也存在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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