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界定與量刑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並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