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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如下: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許可主要是壹種性行為;行政確認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2、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但不具有溯及力;行政確認是對已有身份、能力和事實的認定和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只是對未來的預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原則。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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