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下三點:
1、2008年《勞動合同法》不含“在校學生不屬於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或“大學生未畢業,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等條款。
2.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年齡,大學生的身份不壹定是勞動法排除的對象。
3.即使是勞動部1995發布的《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309號)的規定,也沒有否認學生在學校生來就是勞動者。規定指出,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顯然,該規定僅適用於“業余時間”和“勤工儉學”的特殊情況,不應適用於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固定勞動關系的學生。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