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辦案機關、監管場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移送法律援助機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值班律師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師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轉送法律援助機構。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法定代理人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法律援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十壹條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情況。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查詢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情況,也可以由申請人作出個人誠信承諾。
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於下列人員之壹的,免於經濟困難檢查:
(壹)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特定群體;
(二)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三)因工傷事故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農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