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降低職務等級或解聘,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解聘、公派教師由學校推薦,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未納入編制管理的教師,由其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聘用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升、人才計劃申報等方面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其他處理。,根據管理權限,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決定。
5、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並取消在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人才計劃申請等方面的資格。
6、教師受到處分,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受處分期間暫停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7.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職務等級或者撤銷職務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喪失教師資格。
百度百科-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