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對人造成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1、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養護管理缺陷造成損害的;2.堆放的物品翻滾、滑動或倒塌,造成人員傷害;3.樹木傾倒、折斷或果實掉落,對人造成傷害。前款第壹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設計人、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