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得在1征集服現役,不得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不得撰寫、編輯、發表、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和作品。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教育和行政拘留的。3.涉嫌違紀違法的,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被調查、起訴或審判。4.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5.被黑社會組織或者犯罪團夥打上標記,損害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6.與國內外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關系密切,政治上多疑。7.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進行活動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8.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與黑社會性質或者活動的犯罪團夥有主要社會關系的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9.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本人有包庇或者報復言行的10,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問題的110,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