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關監管模式代碼為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或簡稱“保稅電子商務”。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上實現跨境交易,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類)通過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貨物。
3.海關監管模式代碼為9710,全稱是“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國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直接向境外企業出口貨物。
4.海關監管模式代碼為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或簡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適合跨境電商從海外倉出口商品。國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出口商品配送到海外倉庫,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庫發貨給買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條,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經由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由未設立海關的地方臨時進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或者國務院批準,並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