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協議需要公證嗎?
1.婚姻協議不需要公證,公證也不是夫妻簽訂的婚姻財產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我國法律從未規定“公證”是夫妻財產約定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同意,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無論書面協議是否經過公證,都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是否經過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達成壹致。如果謹慎的話,最好委托律師根據雙方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公證夫妻財產約定。
3.關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財產協議能否公證的問題,公證處明確將“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列為其特色服務之壹。
公證處對“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可以采取兩種形式:壹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並進行公證;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並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