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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刑法中指定辯護人。

法律主觀性:

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無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2.聽證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刑的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1。被告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4 * * *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的;5.具有外國國籍;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7.人民法院認為移送案件的意見和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堅持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屬於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對象,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在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中,通過減免費用或由國家支付訴訟費的方式,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壹種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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