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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依據的是《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因此,為了在規範執法程序的過程中全面貫徹行政處罰法,有必要規定實體法中適用的這壹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體現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處罰制度和行政處罰措施的深刻內涵。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根據監督檢查權限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方式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進行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權利人檢驗、檢查、檢疫、鑒定、識別或者認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經核實,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有證據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屬於本部門管轄;

(四)在法定行政處罰期限內。

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辦案機構負責人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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