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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月28日支付上月工資,法院判給員工賠償金110000。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事?

公司每個月28號發上個月的工資,可以說是把員工的工資壓低了近壹個月,因為正常情況下,工資應該是前半個月發,有的公司是每個月28號發,有的是每個月5號發,但是真正延遲到20號發的工資非常少。

員工離職後公司發工資太晚了,他也不服氣。然後又有壹些其他的矛盾糾紛訴至法院申請壹審駁回判決,即壹審提出按照月平均工資水平,員工自己墊付100元多壹點,賠償總額近1100000元,因為有法律依據。我不是張著嘴來的。110000壹審被駁回後,我選擇了深圳中院二審支持這個判決。

為什麽法院支持了員工的判決?因法院認為公司應在每月22日前支付員工工資,22日後視為拖欠工資,故支持本判決。當然,事情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麽簡單。如果妳真的想了解這個事實,可以上網查壹下,值班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是不可取的。而且法律根本不應該保護這種行為,因為如果每個公司都把發工資的時間延長到25號及以後,那就意味著員工離職後近壹個月剩余工資的處理會是個大問題。

因為每個員工離職後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原因,妳的工資要到下個月才能正常發放,有的公司會說如果妳離職,如果妳在臨聘期間不處理任何問題,可能會給公司造成損失,所以妳要發壹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6月份的正常工資7月底就可以發了。然後公司扣了壹個月的工資,8月底才開始。也就是說,其員工近兩個月的工資最明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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