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辦理退稅結算,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2.辦理時間為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不得匯算清繳;
3.申請退稅是壹種權利,可以放棄退稅,不承擔任何責任;納稅人需要補繳稅款,未依法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的,可能面臨稅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稅信用檔案。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第六十六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回,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