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關系是以貨幣利益為內容,通過票據的簽發、轉讓、承兌和保證而形成的財產關系。票據關系是壹種財產關系,具有私法上財產關系的基本特征,應受私法調整。而票據關系具有私法上的物權關系和壹般債權關系所不具備的特征,難以用物權法和債權法進行規制。為了有效保護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保護票據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國家制定了《票據法》,專門調整票據關系。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因行使票據法上的票據權利或者非票據權利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根據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票據未轉讓時基礎關系違法、雙方無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支付對價而未支付為由提起票據返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