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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大打出手,最後派出所追究責任。和誰發起的有關系嗎?

誰先動手,只要毆打他人,造成壹定傷害,就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處罰。因民事糾紛引發打架鬥毆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如果受害方是輕傷以上,那麽就可以成立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能調解起訴。但對於這種輕傷案件,法院基本以調解為主,最多判處拘役。

打架肯定是違法的(治安處罰法或者刑法)。如果傷者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但是,我們需要註意以下特殊情況:

第壹,如果雙方邀戰,是否先動手不影響性質;

二、如果壹方無故毆打他人,另壹方本著正當防衛進行反擊,則不承擔法律責任,先動手的人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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