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法是環境科學技術與法律的結合。
環境以生態為重心,生態必須以自然科學為控制和管理的基礎。因此,環境保護,包括法律對環境社會關系的調整,必須與環境科學技術相結合,必須體現自然規律特別是生態科學規律的要求。這些要求往往以壹系列技術規範、環境標準、操作規程等形式體現出來。
2.環境法是社會法。
環境法既不屬於傳統的公法,也不屬於私法,而是調整人與自然的矛盾,增進公眾的利益,屬於社會法的範疇。
3.環境法是壹部綜合性的部門法。
由於環境法調整的範圍相當廣泛,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使用的手段多樣,決定了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全面性,是壹部相對獨立的綜合性部門法。
4.環境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可持續發展?
環境法不僅包含平等、正義、效率、秩序等壹般價值,而且有其獨特的價值取向和可持續發展。
環境法是環境技術與法律的結合體,是相對獨立的綜合性部門法。描述環境法的所有特征是錯誤的,而是提取其中的壹兩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