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如下:
1,享受特困供養待遇;
2、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3、該家庭被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4、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助的;
5、由政府資助或慈善機構資助的;
6、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人和無固定生活來源或壹戶多重殘疾人;
7、因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並被批準的;
8.因經濟困難,自申請法律援助之日起壹年內重新申請法律援助的;
9.刑滿釋放、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的無業、特困人員;
10,追索勞動報酬和工傷待遇;
1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12、其他按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應視為經濟困難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