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行政法規立法不屬於國家立法權。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規,都具有行政法規立法權。國務院和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規。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四個程序是:
1,提出;
2.復習;
3.投票;
4.宣布。《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總統發布實施令即可生效。行政法規由制定機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綜上所述,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權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最重要的權力,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完全集中在全國人大。隨著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刻變化,在堅持集中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前提下,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規定的市級行政管理權限事項。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