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齊法律的制定者認真總結了自《國法》以來法律稱謂日益增多的利弊。在“用壹些文章修正今朝,增損七八倍”之後,他們最後把它們簡化合並成了名例、禁衛、嫁戶、好富、違規、造假、打官司。本文的結構是法典體例日益成熟完善的結果,代表了當時法典編纂技術的最高水平。
北齊法經過了魏法的簡化和晉法的簡化。然而,仍有多達2 926條法律。對北齊法律進行了重新合並處理,將所有法律精簡為949條,實現了“法條審明,條條簡明”的立法要求,使法典內容的選擇達到了壹個新的水平。
在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活動中,北齊法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堪稱歷代立法技術和立法經驗的結晶。正如程樹德所總結的:“南北朝的法律中,北方優於南方,北朝尤其側重於齊法。”在中國古代法律編纂史上,它對後來的立法影響很大。隋朝的黃愷法以北齊法為基礎,唐朝的法律以黃愷法為基礎,成為宋元明清的立法基礎,並直接影響了亞洲其他周邊國家的法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