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
控制的劃分意味著:
經濟手段有時受政府制定的經濟政策影響,法律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行政手段是政府發布的經濟命令。
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的基礎上,運用價值規律,借助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桿是宏觀調控社會經濟活動的價值形式和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用、工資等。,這可以通過媒體宣傳來實現。
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律的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的橫向和縱向關系,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正義和經濟立法。經濟立法主要由立法機關制定,保護市場參與者的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制度和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判,維護市場秩序,懲治和制裁經濟犯罪的活動。
行政手段:這是運用強制性命令、指令、規定等行政手段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壹種手段。行政手段權威、垂直、自由、速效。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