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調金融科技中心的法律合規事務管理和制度建設;
2.起草、審核、修改中心日常業務中的各類合同,制定中心標準合同文本,組織協調關聯交易管理和合同管理;
3.實施采購監督,審核采購文件,參與相關采購談判事務;
4.編制合規指引和合規工作報告,組織合規風險排查等相關合規管理工作;
5、組織中心的法制、遵紀守法宣傳教育活動;
6.組織建立中心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管理制度,處理專利、商標、版權的申請、授權、變更、知識產權保護和糾紛;
7.配合總行法律合規部為中心提供法律咨詢,處理中心的法律糾紛或訴訟;
8.部門或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合規工作的職責如下:
1.負責起草、審核和管理合同;
2.負責處理法律糾紛;
3.負責法律風險、業務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
4.負責客戶資質調查和風險控制。
綜上所述,合規崗是指監理公司及其員工是否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規章制度。為業務活動和高級管理層提供合規咨詢、意見和建議,支持業務合規發展;合規內控基礎管理,包括合規培訓、組織維護規章制度體系、對分支機構政策、制度和流程進行合規檢查、督促整改;識別、評估、監控、分析、報告和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9條
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