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司法實踐文本之壹,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認可的憑證,是當事人遵守的依據。因此,做好調解書對於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不同於壹審、二審、再審調解書。調解書的效力是永久的,但持有效調解書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調解書生效後兩年內不申請執行,妳就失去了執行權,但不代表妳的調解書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壹百九十四條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第壹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