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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法》,關於宅基地的規定可以參照《土地管理法》。比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在農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人均土地少的地區,不可能保證壹戶擁有壹處宅基地。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分戶居住。如果想查詢某個地區的宅基地法律法規,可以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比如《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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