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或者復核決定,在上訴狀提交後7日內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只要申訴條件符合受理條件,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申訴條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72條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上訴條件是什麽?
1.必須有符合條件的上訴人、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2、必須遵守法定的上訴期限,對裁決的上訴和抗訴是五天,從收到判決或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
3.如果必須提交上訴狀,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壹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