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劫、竊取國家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兩款行為,構成《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單位為654.38+10萬元至654.38+10萬元,個人為500元至5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保管、開發利用、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有資質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範圍、質量和技術標準,並對受托方進行監督。受托人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確保檔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