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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終止行政案件調查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調查的終止:

1.無違法事實;

2 .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3.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的申請沒有根據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訴訟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天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同樣,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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