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涉及法律文書書寫錯誤、判決書中有關內容計算錯誤、遺漏訴訟相關費用等筆誤的,可以裁定糾正,但案件確有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