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秘密權”是指商業秘密權屬於反不正當競爭。1994年4月在馬達加斯加最終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商業秘密”被明確列為壹項重要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同時認為其屬於“反不正當競爭”的內容,應與《巴黎公約》中的打假同條管轄。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1996統計,當時只有瑞典和加拿大有單獨的商業秘密法。美國等國家有統壹的相當於“示範法”的商業秘密法;大多數國家將商業秘密的保護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軌道。
WTO《知識產權協議》中所指的商業秘密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它們必須是秘密的,不能公開;
(2)必須保密,才有商業價值;
(三)合法控制人已采取保密措施。
1993頒布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對商業秘密進行了界定:“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例如關於化學產品秘密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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