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來消除合同關系。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這裏壹般指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如果債務人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提醒,並給予其壹定的履行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對於某些合同來說,履行的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債務人不按時履行,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協議終止是指雙方達成協議終止原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