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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被告舉證責任(政府):1。被告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2.“檔案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先取證,後裁決”,遵循“證據優先”的原則。被告只能根據行為發生前收集的案卷中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人為行政行為合法。訴訟規則中通過調查獲得的證據不得納入訴訟程序。3.被告遲延舉證的,視為無證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第三人不能提供的,可以申請,法院依職權受理。4.經復議維持原判的,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對原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提供證據的行為可以由壹個機關進行。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也負有舉證責任。5.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掌握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書面申請法院責令行政機關在開庭前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提交證據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交。行政機關拒絕提交的,法院可以根據證據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主張的事實成立。原告舉證責任:1。初始舉證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證據。我是壹個合格的原告。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主張和事實依據。它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2.起訴被告不作為的,原告應當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請的證據。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原告因正當理由未能提供證據。3.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案件中,原告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合並提起,都應當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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