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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錯誤

第壹,民事案件適用法律錯誤:

1,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節不清,缺乏充分的證據作為依據,或者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與結論存在矛盾的;

2、發現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證明原事實有錯誤的;

3、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虛假鑒定等。,故意誣陷他人,造成案件虛構,與實際情況嚴重相悖;

4.發現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審判人員有玩忽職守、故意歪曲事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

二、有許多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例,主要內容如下:

1.適用的法律範疇是錯誤的。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的,適用行政許可法。

2.適用的法律規定是錯誤的。如果應適用A條,則適用B條。

3.適用已經廢止、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

4、違反法律適用規則,如應適用上位法,卻適用下位法;應適用特別法,但適用普通法。

在任何民事審判中,法院都會根據審判中發現的事實來適用法律以得出判決結果,從而使判決結果合理適用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壹)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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