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 7月1通過1997 3月14修訂自1997年6月1起生效)。
第二百七十六條為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工統字[2008]36號2008年6月25日頒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憤怒、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機器設備、殘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破壞生產經營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