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條;
1,18周歲以上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國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可以享有下列權利:
(1)接受義務教育權
(2)接受父母監護
(3)保持個人隱私。
(4)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
(五)保障人格尊嚴權
(6)人身安全和財產繼承權。
十六周歲是中國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特殊標誌,是公民享有和承擔完整權利和義務的特殊起點。
在我國,大多數公民只有在精神正常、年滿十八周歲的情況下,才能獨立享有和承擔完整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少數年滿16周歲的公民,由於特殊法律情況的出現,可以獨立享有和承擔全部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