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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產糾紛案例大全

法律分析:李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小李是他們的兒子。2015,李先生、張女士、小李簽訂協議,約定李先生、張女士同意將位於西城區袁春書的壹套房屋贈與兒子小李。協議簽訂後,李先生和張女士仍居住在該房屋內,雙方均未在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2017年,小李要求父母幫忙辦理過戶手續,將房屋交付給他,但李先生和張女士以小李不能履行贍養義務為由拒絕,表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後小李將父母李先生、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贈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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