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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的認定標準與量刑

黑惡勢力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識別標準如下:

1,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2、作惡多端,欺行霸市,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的;

3.惡勢力人數壹般在三人以上,參與者相對固定。

惡勢力主要表現在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通過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同時還可能伴有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

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中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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