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中有不同類型的承認,包括國家承認和政府承認,此外還有民族團體、交戰團體和反叛團體,但這些承認的適用並不具有普遍性。
國際法中的承認方式可以說是多種多樣的,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從承認的方式上,可以分為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從國家承認的數量來看,可以分為個別承認和集體承認。從承認的效果來看,可以分為法律上的承認和事實上的承認。壹般來說,壹旦承認,就意味著接受壹個新國家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地位,承認其作為壹個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對新政府的承認,意味著承認國將與新政府展開全面外交關系,表明承認國認為新政府是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代表,其行為在國際法上是有效的。承認會產生壹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效果,但承認的效果因方式不同而不同。法律承認會產生全面而廣泛的法律效力。事實上,承認的法律效力並不像法律承認那樣廣泛,但仍然有壹些重要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