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超過36小時是違法的。自願加班也受到限制。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情況下,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5,438+0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存在強制加班的情況,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局舉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指揮或者強令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加班有什麽法律規定?
加班有以下法律規定:
1,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3.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