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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藥品團夥案件的問題和難點

法律分析:執法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檢查工作中存在壹些問題,如執法技能不足或談話藝術不高,可能導致執法人員與相對人之間的對抗。食品藥品環境知識案件呈現出產銷分離、上下線結構復雜、受害人分布廣、數額認定方式復雜等諸多偵查難點,甚至壹個案件的利益鏈條延伸到多個地區甚至全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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