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下列人員按下列順序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者近親屬失去監護的,有關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近親屬之間對誰是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從他們中間指定壹名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下列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